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施行,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要旨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施行,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主旨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施行,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業經本會於 102 年 11 月 8 日以金管法字第 10200704150 號令發布施行。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據旨揭辦法第 3 條規定,依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請所屬會員於 103 年 4 月 30 日前將執行成效送 貴公會後彙報本會。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期貨管理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