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要旨
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主旨
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法規內容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100 59813 號書函訂定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 0003387 號書函修正第 3、4 點條文一、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立據點或強化總代理人功能,加強對我國 境外基金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服務,引進優良基金商品,以促進我國資 產管理市場發展,爰訂定本項計畫。二、境外基金機構符合第三點所訂條件者,得於每年六月底前檢證向本會 申請認可,同時一併提出欲適用之第四點所列優惠措施。三、境外基金機構於下列三大面向皆合格者,經本會認可後,得適用第四 點所列優惠措施。三大面向及相關評估指標如下,並以境外基金機構 是否於我國設立據點區分為 A 組(無設據點)與 B 組(設有據點 ):(一)面向一:提高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投資,包括設立據點、投入技術與 人力。 1.評估指標 1: (1)A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之總代理人,其產品分析 人員超過本會規定應配置最低人數,且其通路服務人員達到本 會規定高一級距的最低人數。 (2)B 組評估指標:在臺設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或證券商。(二)面向二: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以下 4 個評估指標中,評估指 標 2.1、2.2 及 2.3 至少須達成 2 個,或達成評估指標 2.4, 本面向始為合格。 1.評估指標 2.1: (1)A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委由我國業者全權委託 操作、或提供具投資決定權之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資產規 模達我國業者相關資產實際管理規模由高而低排名前三分之一 。 (2)B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投信投顧事業最近 一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公私募投信基金規模、全權委託資產 及具投資決定權之顧問資產合計)為我國業者相關資產實際管 理規模由高而低排名前三分之一。 2.評估指標 2.2: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委由我國業者提供投資顧 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顧問資產達相當規模。 3.評估指標 2.3: (1)A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之總代理人,最近一年源 自其總代理業務之營業收入,高於我國投信事業營業收入平均 值。 (2)B 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據點,最近一年之 營業收入,高於我國投信事業營業收入平均值。 4.評估指標 2.4: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投資我國投信事業所發行 基金,最近一年平均投資達新臺幣 40 億元;首次達成後,未來 每年平均投資金額成長率達 10%(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不包含 標的價格之上漲)。(三)面向三:提升對我國資產管理人才之培訓。以下 3 個評估指標中 至少須達成 1 個,本面向始為合格。 1.評估指標 3.1:最近一年境外基金機構、其總代理人或其在臺據 點,聘雇或培訓臺灣人才,至少 3 位新進或現有臺灣員工派赴 境外基金機構工作,為期 1 年以上且有具體工作成果。 2.評估指標 3.2:境外基金機構最近一年配合本會及本會指定機構 辦理資產管理人才培訓計畫,或與我國校園建教合作並提供金融 教育培訓、國外實習或儲備人才培訓,績效卓著。 3.評估指標 3.3:最近一年境外基金機構協助總代理人或在臺據點 培育投資研究、風險控管或投資交易等核心資產管理技術人才, 有具體成效。(四)其他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每 項具體績效貢獻事項經認可後,可視為達成前開三大面向之其中一 個評估指標。四、境外基金機構於前述三個面向皆合格且達成 4 個評估指標者,得適 用 1 項優惠措施;三個面向皆合格且達成 5 個以上評估指標者, 得適用 2 項優惠措施:(一)放寬總代理人設置產品分析人員之配置人數標準:本會 101 年 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612073 號函附件 3 之人員配置規 範,要求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若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持有金 額超過新臺幣 100 億元且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投資比重超過 50%, 則應依符合條件之基金檔數 x 2,配置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產品分 析人員;若合格者,前開權重可由 2 調降為 1。(二)放寬總代理人設置通路服務人員之人數規範,得適用低一級距的通 路服務人員最低應配置人數。(三)加速境外基金衍生性商品持有限制專案豁免申請案之審查期間。(四)加速審核境外基金申請案。(五)放寬總代理人申請代理境外基金之每次送件基金檔數上限為 3 檔 。(六)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之範圍內,允許引進新類型的境外基金,例 如:保本型境外基金、指數型境外基金,以及與同類型投信基金投 資規範不符之境外基金,例如:以投資可轉換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 之固定收益型境外基金等。五、認可有效期間為一年。但本會仍將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並視個案 具體情況審酌境外基金申請案之准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