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於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包括經本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要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於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包括經本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於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包括經本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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