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修正基金投資或交易執行紀錄格式之簽核人員。
要旨
有關修正基金投資或交易執行紀錄格式之簽核人員。
主旨
有關修正基金投資或交易執行紀錄格式之簽核人員。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書面之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四六四六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01 金管證投字第 0990046469 號令廢止)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30 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2576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