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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公會陳報「開放投信發行與未核備境外基金相同之商品於 OBU/OSU 銷售」及「放寬於 OBU/OSU 上架基金之種類及審查方式」等二建議案,已錄案參考,另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會陳報「開放投信發行與未核備境外基金相同之商品於 OBU/OSU 銷售」及「放寬於 OBU/OSU 上架基金之種類及審查方式」等二建議案,已錄案參考,另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有關 貴公會陳報「開放投信發行與未核備境外基金相同之商品於 OBU/OSU 銷售」及「放寬於 OBU/OSU 上架基金之種類及審查方式」等二建議案,已錄案參考,另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 貴公會 103 年 5 月 16 日中信顧字第 10300600152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建議案,考量現行投信事業發行外幣計價(或級別)基金已可於 OBU/OSU 銷售,該等基金類型不限公募亦可包括私募,且於OBU/OSU 私募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人數亦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 條所定 35 人限制,又本會刻正研議開放私募基金投資商品之限制及範圍,是以,投信事業如有於 OBU/OSU發行與未核備境外基金相同之基金商品需求,可逕以私募方式為之,以增加商品多元性,俾與境外商品競爭。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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