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要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
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4.07 金管證四字第 0940109812 號函停止適用)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0.30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2980 號函自 103 年 11 月 3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