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對一般理財網站業者提供網站功能規劃及設計之建議與諮詢服務,並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要旨
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對一般理財網站業者提供網站功能規劃及設計之建議與諮詢服務,並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對一般理財網站業者提供網站功能規劃及設計之建議與諮詢服務,並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為擴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簡稱投顧事業)之業務範圍並考量業者實務需要,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開放投顧事業得接受一般理財網站業者委任提供網站功能規劃及設計之建議與諮詢服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始得經營:
(一)提供服務對象,及其所經營投資理財網站之相關資訊。
(二)提供服務之詳細項目及內容。
(三)確認服務對象及其網站未涉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確認程序與結果。
三、一般理財網站係僅提供證券投資之講習、教學、出版品、投資理財經驗或心得、證券市場、總體經濟或產業之相關重要數據與新聞事件等一般性理財內容,並未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等涉有非法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網站。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