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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二、前點人員應依所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向公司申報基於前揭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之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七○○六九○一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2.24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69015 號令廢止)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25 金管證投字第 1040010524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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