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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 OBU 及 OSU 相關規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 OBU 或 OSU 銷售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募集發行應遵循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配合 OBU 及 OSU 相關規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 OBU 或 OSU 銷售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募集發行應遵循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主旨

配合 OBU 及 OSU 相關規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 OBU 或 OSU 銷售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募集發行應遵循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 103 年 11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43860 號令及 104 年 1月 5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37910 號令辦理。

二、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擬於 OBU 或 OSU 銷售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募集發行前開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比照本會證券期貨局 101 年 10 月 11 日證期(投)字第 1010047366 號函規定,該等基金於計算申購、買回及投資款相抵後之淨額為正數時,始得將外幣匯入國內;淨額為負數時,始得由國內匯出。另原則上該等基金不得投資涉及新臺幣匯率相關商品,但為避險需求者,不在此限。

(二)投信事業每月應向 貴公會申報該等基金銷售金額,另針對投資達一定金額或比例之大陸投資者,投信事業應納入前開統計資料。

三、本會已配合前述事項修正「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問答集」並公布於證券期貨局網站,檢送修正後之問答集與修正對照表各乙份供參。

四、本會 103 年 4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1377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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