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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投信基金透過滬港通投資大陸股票市場之實務運作及相關控管措施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所報投信基金透過滬港通投資大陸股票市場之實務運作及相關控管措施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所報投信基金透過滬港通投資大陸股票市場之實務運作及相關控管措施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 貴公會 104 年 2 月 12 日中信顧字第 1040050178 號函辦理。

二、經理公司應基於善良管理人義務就現行滬港通機制下採行該制度交易之成本、效益及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倘評估後欲透過滬港通投資大陸市場者,應注意下列風險,並訂定風險控管措施及加強公開說明書之揭露:

(一)投信事業應將可能產生之證券商風險納入滬港通交易證券商遴選作業及委任證券商之適當性評估考量,上述證券商風險包含但不限於需提前撥券以及非款券同步交割情況,並就循滬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額度限制及強制賣出等)訂定控管措施。

(二)循滬港通投資滬股時,採將基金持股資訊揭露予海外證券商以符合大陸地區賣出交易前檢查之控管者,投信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證券商僅得查詢投信基金滬股庫存是否足夠之資訊,不得涉及揭露基金持股數等額外資訊。

(三)投信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循滬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機制之不確定性、額度限制、暫停交易、可交易日期差異、可投資標的異動、強制賣出、交易對手風險、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及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等),已成立之基金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報會。

三、另查香港聯合交易所業於 104 年 3 月 26 日公告滬港通之優化前端監控措施將於 104 年 4 月 20 日開始運作,該措施將與現行前端監控機制併存,請貴公會持續關注該制度後續發展,至各投信事業亦應適時檢討所採行款券交割模式之妥適性,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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