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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通報,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通報,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通報,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為監理需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通報。

二、所謂重大偶發事件指: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

(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三)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事業信譽或營運之情事。

(四)事業或受雇人員有疑似從事或涉及不誠信或不正當之行為者。

(五)其他重大事件,有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危及事業正常營運及金融秩序、對事業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三、前揭重大偶發事件如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之規定者,應依按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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