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多幣別基金將外幣計價級別資金對基金投資組合之管理貨幣進行遠期外匯避險交易之避險操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所詢多幣別基金將外幣計價級別資金對基金投資組合之管理貨幣進行遠期外匯避險交易之避險操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多幣別基金將外幣計價級別資金對基金投資組合之管理貨幣進行遠期外匯避險交易之避險操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 貴公會 104 年 2 月 24 日中信顧字第 1040600039 號函辨理。
二、按中央銀行外匯局 101 年 8 月 23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10035584 號函及本會101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42849 號函規定,投信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有關匯出投資資金之匯率避險,得依基金本身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故投信基金從事旨揭避險交易,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