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議計量模組型基金之投資分析報告得採用一籃子交易報告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投信會員遵循,請查照。
要旨
有關建議計量模組型基金之投資分析報告得採用一籃子交易報告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投信會員遵循,請查照。
主旨
有關建議計量模組型基金之投資分析報告得採用一籃子交易報告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投信會員遵循,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4 年 2 月 9 日中信顧字第 1040600030 號函辦理。
二、本會 103 年 5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19387 號令有關一籃子下單模式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等,得免逐一就個別證券填寫分析報告(決定書),可共同列示於同一份報告(決定書)中,倘授權交易室決定執行者得免填價格,惟應註明授權交易室依市場狀況決定及相關授權條件或範圍等規定,投資策略採由計量模組決定一籃子投資組合之基金亦得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