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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外幣計價國際債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及私募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前點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應遵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參與應募、受讓或轉讓第一點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及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四二八三一號令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第一點外幣計價商品,逐日詳予登載,並按月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外幣計價資產庫存明細表。

五、本令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八月四日金管證八字第○九五○一三一○二一號令、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金管證八字第○九五○○○三八七七號令及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金管證八字第○九五○一五四○九三號令,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8.04 金管證八字第 0950131021 號令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廢止)(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8.16 金管證八字第 0950003877 號令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廢止)(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2.15 金管證八字第 0950154093 號令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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