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增列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第 18 題乙案,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要旨
有關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增列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第 18 題乙案,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主旨
有關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增列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第 18 題乙案,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393765 號令釋示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對增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有符合本會規定之具體貢獻,其中所稱「配合本會指定機構成立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每年提撥前一年度每月平均國人持有金額萬分之一之捐款」之適用方式及提撥程序,已增列於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第 18 題。
二、請貴公會於前開問答集所定期限內,調查各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擬適用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貢獻項目,並就擬適用提撥捐款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暨其前一年度每月平均國人持有金額(同一集團企業應合併計算)等相關資料彙整提供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