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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採鉅額買賣轉讓有價證券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會議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採鉅額買賣轉讓有價證券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採鉅額買賣轉讓有價證券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下稱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次按基金管理辦法第 55 條第 1 項,前揭第 5 條規定於私募基金適用之。

二、為保障受益人權益,基金買賣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應採用公平合理競價方法撮合成交,以確保相關交易得依市場供需取得合理交易價格。在鉅額買賣之配對交易制度下,投資人得與洽定之交易對象議定價格後,透過證券商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買賣,基於前揭保障受益人權益之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不得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為之。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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