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2 條第 3 款之「利害關係公司」範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投信會員。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2 條第 3 款之「利害關係公司」範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投信會員。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2 條第 3 款之「利害關係公司」範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投信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考量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未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為避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未上市上櫃之「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旨揭規定揭露之「利害關係公司」,不得僅限於上市上櫃公司;惟未發行有價證券之有限公司,得不列入上開「利害關係公司」之範圍。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