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本會於 105 年 11 月間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函令規定,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辦理。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配合本會於 105 年 11 月間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函令規定,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辦理。

主旨

配合本會於 105 年 11 月間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函令規定,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於 105 年 11 月 24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6209 號令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會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48509 號令、同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85091 號令及同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485092 號令諒達。

二、已成立之「平衡型基金」,該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投資策略及特色」,已含括「多重資產」、「多元資產」、「多元入息」、「多元收益」、「多元布局」、「多重收益」及「多重機會」等投資操作策略或資產配置概念,如擬轉型為「多重資產型基金」,在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之情形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三、「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3 條之但書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基金合併。

四、投信事業募集發行「多重資產型基金」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符合「多重資產型基金」之投資特色,投信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中載明投資於各種類型資產之配置方式或投資操作策略。

(二)因應基金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可能超逾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0% 者:

1.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明定下列事項:

(1)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之上限。

(2)除 ETF 外,投資於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即退還 5 成以上)。

(3)投資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2.應於公開說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1)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投資策略。

(2)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文字揭露「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部份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之警語。

(3)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基金本身及所投資之基金受益憑證之管理費最高限額及相關費用。

(三)有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私募性質債券(下稱Rule 144A 債券)者,投信事業應充分評估渠等債券之流動性等相關風險,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經提董事會通過。投信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中具體說明基金投資於渠等債券之操作策略,並應顯著載明投資高收益債券及Rule 144A 債券之風險警語。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配合本會於 105 年 11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