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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衍生自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為限,不得交易衍生自單一標的(任一公司、機構或發行人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之證券相關商品。

(二)所運用之標的,應依組合型基金之投資策略、資產配置狀況,交易與其基金資產類別相關之指數類證券相關商品。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於公開說明書詳述其運用策略。

四、已成立之組合型基金擬新增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配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相關風險事項。

五、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九九四一一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99411 號公告,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5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90362109 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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