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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2350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及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一辦理。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2350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及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一辦理。

主旨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2350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及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一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為配合旨揭注意事項之修正發布,請於 106 年 4 月底前修正貴公會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將旨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納入範本中規範,並報本會備查。

二、另有關外國證券期貨業在臺分公司就旨揭注意事項關於董事會規定之適用方式,併說明如下:

(一)旨揭注意事項第 15 點第 3 款有關由董事長等人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參照「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4 條及第 38 條規定,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等 3 人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且無需經董事會通過。

(二)本注意事項其他規定之董事會義務,得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處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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