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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得申請抵減稅項及獎酬員工股份適用延緩繳稅之相關申請(報)書表,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檢送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得申請抵減稅項及獎酬員工股份適用延緩繳稅之相關申請(報)書表,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檢送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得申請抵減稅項及獎酬員工股份適用延緩繳稅之相關申請(報)書表,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旨揭申請(報)書表及申請(報)時間:

(一)「金融機構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申請書」及「金融機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專案認定申請書」:證券期貨業者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可依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投抵辦法)第 7 條及第 12 條,於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申請認定研究發展活動及支出專案認定,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研究發展支出及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二)「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認定申請書」及「我國個人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認定申請書」:我國個人或公司就其研究發展活動之文出,可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12 條之 1 及「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下稱加倍減除辦法)第 7 條,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2 個月向本會證券期貨局申請認定,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個人戶籍或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減除金額。公司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得就投抵辦法及加倍減除辦法擇一適用。

(三)「申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適用延緩繳稅資料表」:證券期貨業者就獎酬員工股份適用延緩繳稅,可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19 條之 l 及「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之 5,於發放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次年度 1 月底前,將其辦理延緩繳稅相關文件送本會證券期貨局申報備查,並將該文件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措稽徵機關。

二、前開相關申請(報)書表及申請(報)時應檢附文件項目如附件,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全球資訊網之便民服務項下「申辦案件/申報(請)案件表格下載」處下載(http://www.sfb.gov.tw/ch/home.jsp?id=125&parentpath=0,6,52)。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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