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基富通證券建議投信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接受客戶以電子方式開戶,得接受客戶以登入網路銀行取得所約定之扣款銀行回覆線上授權扣款約定確認作業,作為貴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 12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所訂確認投資人身分方式係屬可行一案,洽悉。
要旨
所報基富通證券建議投信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接受客戶以電子方式開戶,得接受客戶以登入網路銀行取得所約定之扣款銀行回覆線上授權扣款約定確認作業,作為貴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 12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所訂確認投資人身分方式係屬可行一案,洽悉。
主旨
所報基富通證券建議投信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接受客戶以電子方式開戶,得接受客戶以登入網路銀行取得所約定之扣款銀行回覆線上授權扣款約定確認作業,作為貴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 12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所訂確認投資人身分方式係屬可行一案,洽悉。
法規內容
說明: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3 月 15 日中信顧字第 1060000965 號函及 106 年 8 月 4 日中信顧字第 1060600107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