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申請書件格式,自即日生效
要旨
公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申請書件格式,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申請書件格式,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申請書件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
公告事項: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設置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五及附件六。
三、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七至附件十。
四、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十一及附件十二。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十三至附件十六。
六、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五○○二五五八九一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1 金管證投字第 10500255891 號公告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