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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財政部 107 年 3 月 6 日發布台財際字第 10600686840 號令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配合財政部 107 年 3 月 6 日發布台財際字第 10600686840 號令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主旨

配合財政部 107 年 3 月 6 日發布台財際字第 10600686840 號令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有關信託基金依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規定,申請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之規定,業經財政部 107 年 3 月 6日台財際字第 10600686840 號令發布(諒達)。

二、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配合旨揭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三、前述申請書件所附之律師意見書,投信事業得檢具貴公會統一委託律師所出具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之意見書影本,向本會申請。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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