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之令,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要旨
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之令,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主旨
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之令,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 107 年 5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14217 號令諒達。
二、本會前於 104 年 12 月 9 日已開放證券投資事業得經申請核准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106 年 1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13842 號令修正)。依據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 3 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得以有限合夥組織型態運作,考量廣義之私募股權基金亦包含創業投資類型(Venture Capital ),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子公司,如擬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之普通合夥人,亦應適用旨揭令之規定,事先向本會申請核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