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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於 107 年 8 月 3 日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令,明定債券型基金得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暨相關投資限制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辦理。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本會於 107 年 8 月 3 日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令,明定債券型基金得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暨相關投資限制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辦理。

主旨

有關本會於 107 年 8 月 3 日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令,明定債券型基金得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暨相關投資限制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 107 年 8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27025 號令諒達。

二、已成立之債券型基金擬新增投資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者,在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之情形下,投信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三、債券型基金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先充分評估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之(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變現性風險、發行公司未於贖回日期贖回該檔債券之風險及受償順位風險等相關風險,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經提董事會通過。

四、債券型基金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中具體揭露(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變現性風險、發行公司未於贖回日期贖回該檔債券之風險及受償順位風險等相關風險。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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