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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及其須專任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所詢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及其須專任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及其須專任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司 107 年 5 月 30 日兆銀總法遵字第 1070021017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全權委託業務,其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一節: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達新臺幣 6 億元(含)以上者,依本會 96 年 11 月 21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62268 號函意旨,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7 條及本會 99 年 3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10779 號令規定設置法令遵循單位,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該法令遵循主管,於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金控及銀行內控實施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所定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

三、有關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法令遵循主管,是否須為「專任」一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下稱投顧事業人員管理規則)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從事第 2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準用第 6 條及第 8 條至前條規定。爰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法令遵循主管,依前開投顧事業人員管理規則第 20條第 2 項準用第 6 條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至該法令遵循主管是否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內部其他職務,應依金控及銀行內控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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