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本會核准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或進行交易者。
(二)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本會申請並經認可者,得適用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所列放寬前揭投資總金額上限至百分之四十之優惠措施。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一○六○○一二九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6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60012978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