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現行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一定金額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之門檻(下稱告知門檻),同意貴公會建議檢討方案,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要旨
有關現行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一定金額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之門檻(下稱告知門檻),同意貴公會建議檢討方案,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現行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一定金額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之門檻(下稱告知門檻),同意貴公會建議檢討方案,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公會 107 年 10 月 16 日中信顧字第 1070600198 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公會建議將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海外股票型基金、海外股票型基金(僅適用於多幣別外幣計價基金)、海外股票型基金(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開放式平衡型基金、開放式組合型基金(含投資境外基金)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之告知門檻由 3 億元調降為 2 億元,同意貴公會前述建議方案,請於下次修正信託契約範本時,併予修正。
三、請轉知投信事業可依前述原則辦理,另就業經本會核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相關條文者,得免召開受益人會議及免附律師意見書。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