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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或投顧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得將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指示作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一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或投顧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得將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指示作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一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主旨

有關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或投顧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得將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指示作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一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4 月 11 日中信顧字第 1080600053 號函。

二、投信或投顧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基金受益憑證,將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指示作業(包括表單填寫、傳送及確認等)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投信或投顧事業應與受託機構訂定書面契約,載明委任事項(受託機構應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名義進行交易)、期間、受託機構權責及投信或投顧事業之監督責任。

(二)投信或投顧事業應具備隨時有效監督受託機構之機制及能力,其責任與義務並未因委外行為而得以免除,仍須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客戶負責;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指示委外作業之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

(三)受託機構應對於受委任業務具備專業能力,並依法得辦理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有關之代理業務。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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