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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證券商介紹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客戶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收取介紹費佣金之通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所詢證券商介紹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客戶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收取介紹費佣金之通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證券商介紹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客戶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收取介紹費佣金之通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7 月 11 日中信顧字第 1080003232 號函。

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第 16 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對於透過證券商介紹客戶並支付介紹費佣金,是否尚涉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應就個案之事實予以認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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