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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修正「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問答集」一案,請貴公會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本會修正「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問答集」一案,請貴公會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有關本會修正「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問答集」一案,請貴公會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本會修正「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問答集」一案,請貴公會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旨揭問答集第二十題說明(四)4 有關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結算所)定期控管金融投資專戶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情形一節,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一、如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開立金融投資專戶,其資金有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需求,受理銀行應為個人或營利事業開立專屬於該個人或營利事業單獨使用之證券買賣帳戶及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不與其他客戶共同使用,以利控管。

二、受理銀行於上述證券買賣帳戶完成開戶時,請將相關資訊函報集保結算所,包含:

(一)申請人個人之身分證字號、姓名或營利事業之統一編號、名稱。

(二)依本條例規定於保管機構和證券商開立之所有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戶名、帳號、統一編號。

(三)說明該證券買賣帳戶是否屬採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信託專戶使用。

(四)受理銀行聯絡人姓名、電話、電郵地址(同一銀行請提供單一窗口)。

(五)未來接收本案警示通知、逾限通知、解除警示通知之電郵地址。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副 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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