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
要旨
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
主旨
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
法規內容
主 旨: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