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其所屬從業人員參加其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時數,得認列為 貴公會「業務人員職前在職訓練規定暨訓練機構與課程認可要點」規定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時數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要旨
有關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其所屬從業人員參加其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時數,得認列為 貴公會「業務人員職前在職訓練規定暨訓練機構與課程認可要點」規定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時數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有關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其所屬從業人員參加其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時數,得認列為 貴公會「業務人員職前在職訓練規定暨訓練機構與課程認可要點」規定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時數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其所屬從業人員參加其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時數,得認列為 貴公會「業務人員職前在職訓練規定暨訓練機構與課程認可要點」規定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時數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103 年 4月 16 日中託訓字第 1030000249 號函辦理。
二、考量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本會指定辦理信託業務人員在職訓練之機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參加其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中,與貴公會現行在職訓練課程相同或類似者,應得認列為 貴公會「業務人員職前在職訓練規定暨訓練機構與課程認可要點」規定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時數。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