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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四五二七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四五二七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四五二七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投字第一O三OO四五二七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527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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