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創新板上市股票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配合辦理相關事項,請查照。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創新板上市股票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配合辦理相關事項,請查照。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創新板上市股票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配合辦理相關事項,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創新板上市股票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配合辦理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 明:一、本會業於 110 年 3 月 31 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 1100335023B 號令,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股票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創新板上市買賣者(下稱創新板上市股票)之相關規範。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投資創新板上市股票之相關風險評估控管機制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經提董事會通過。並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載明投資創新板上市股票之相關風險。
三、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新增投資創新板上市股票者,應依本會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6568 號函說明二「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修改投資範圍或方針,如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同時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風險。」之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副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