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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第9款及第39條第2項第14款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第9款及第39條第2項第14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第9款及第39條第2項第14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九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二、總代理人募集及銷售環境、社會與治理(以下簡稱 ESG )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目標與衡量標準:說明 ESG 境外基金的主要永續投資重點和目標,所採用 ESG 標準或原則與投資重點關連性(如參考國內外公認 ESG 分類或揭露標準,包括但不限聯合國發布的國際準則、歐盟永續分類標準、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及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等國際組織所擬定永續揭露標準)。境外基金應設定一個或多個永續投資目標,並具體說明衡量實現永續投資目標實現程度的評量指標。

(二)投資策略與方法:說明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達成永續投資目標所採用投資策略類型,將 ESG 因素納入投資流程之具體作法,對 ESG相關因素之考慮過程(如:過濾因子、指標、評等、第三方認證或標章等),以及衡量這些因素之評估衡量方法。

(三)投資比例配置:境外基金持有符合 ESG 相關投資重點之標的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投資比重,並說明如何確保基金資產整體運用不會對永續投資目標造成重大損害。

(四)參考績效指標:若境外基金有設定 ESG 績效指標(Benchmark),應說明該指標之特性,以及該指標是否與該 ESG 境外基金之相關 ESG 投資重點保持一致。

(五)排除政策:說明 ESG 境外基金之投資是否有排除政策及排除的類型。

(六)風險警語:境外基金之 ESG 投資重點之相關風險描述(如:方法及資料之限制、缺乏標準之分類法、投資選擇之主觀判斷、對第三方資料來源之依賴、對特定 ESG 投資重點之集中度風險等)。

(七)盡職治理參與:說明 ESG 境外基金所適用盡職治理政策及執行方式(包括關注被投資公司之 ESG 議題、與經營階層互動、參與股東會以及行使投票權等之頻率與方式)。

三、已核准之境外基金名稱與 ESG 主題相關者(如 ESG 、永續、綠、碳、能源轉型或革命、替代能源、環保、水資源、環境、社會責任等),總代理人應於本令發布後六個月內依前點規定於投資人須知載明相關內容並檢具投資人須知報經本會核准。若載明事項未符規定或未修正投資人須知,境外基金名稱後方應加註警語「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並於投資人須知加註「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未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OO三六五五三六號令規定,揭露永續相關重要內容」;另境外基金名稱包含 ESG 或永續者,應調整基金中文名稱。

四、已核准之境外基金名稱非以 ESG 為主題,擬申請為 ESG 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依第二點規定於投資人須知載明相關內容,並檢具投資人須知報經本會核准。

五、總代理人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二個月,於總代理人網站上揭露 ESG 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下列定期評估資訊:

(一)境外基金資產組成符合所訂 ESG 投資策略與篩選標準之實際投資比重。

(二)如有設定績效參考指標,應比較境外基金採用 ESG 篩選標準與績效指標(Benchmark )對成分證券篩選標準兩者間的差異。

(三)境外基金為達到永續投資重點和目標,所採取之盡職治理行動(如:與被投資公司經營階層互動、參與股東會及行使投票權等紀錄等)。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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