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要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主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