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要旨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終止義大利期貨交易所 (Mercato Italiano Futures;MIF) 之十年義大利公債 (Italian Bond, 10-year)、五年義大利公債 (Ita-lian Bond, 5-year) 及日本橫濱商品交易所 (Yokohama CommodityExchange;YCE) 等二家交易所及二種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二、前經本會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日本橫濱商品交易所 (Yokohama Commodity Exchange ;YCE)「生絲 (Raw Silk) 」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已移轉至日本東京穀物交易所 (Tokyo Grain Exc-hange ;TGE) 交易。
三、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一、附件二。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