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0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商出租閒置資產予第三人時,應辦理規定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期貨商出租閒置資產予第三人時,應辦理規定

主旨

期貨商出租閒置資產予第三人時,應辦理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二、期貨商出租閒置資產予第三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貨商得出租之閒置資產以下列標的物為限:

1.原供營業用之自有不動產。

2.因合併、受讓而取得消滅期貨商原供營業用之不動產。

(二)出租期間以三年為限。

(三)期貨商出租閒置資產時,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契約訂定後五日內,送由臺灣期貨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轉報本會:

1.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內容包含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以及不得轉租之條款)。

2.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規定申報並取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後之許可證照影本;出租因合併、受讓而取得消滅期貨商原供營業用之不動產者,並檢附合併、受讓核准函影本。

3.出租理由說明書。

4.承租人身分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5.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為關係人之說明書。

6.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應至少包含固定資產-土地(建物)、出租資產-土地(建物)、閒置資產-土地(建物)等相關科目之標的明細,及其帳列金額異動數等欄位)。

(四)前項契約變更或期滿續約時,應檢附相關文件於變更或續約後五日內,送由臺灣期貨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轉報本會。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9.14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3427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期貨商出租閒置資產予第三人時,…」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