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要旨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本會原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中,日本關西商品交易所(Kansai Commodities Exchange;KCE)與日本福岡商品交易所(Fukuoka Futures Exchange;FFE) 自 95 年 12 月 1 日起合併為「關西商品交易所(Kansai Commodities Exchange;KCE)」,原本會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日本福岡商品交易所「玉米(Yellow Corn) 」及「嫩雞(Broiler Chicken) 」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於同日移轉至日本關西商品交易所(Kansai CommoditiesExchange;KCE) 交易。
二、本會原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中,日本中部商品交易所(Central Japan Commodity Exchange;C-Com) 與大阪商品交易所(Osaka Mercantile Exchange;OME)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合併為「中部大阪商品交易所(Central Japan Commodity Exchange;C-Com) 」,原本會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日本大阪商品交易所「鋁(Aluminum)」、「鎳(Nickel)」、「橡膠指數(Rubber Index)」、「橡膠(RSS3)」及「生膠(Technically Spe-cified Rubber 20)」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於同日移轉至日本中部大阪商品交易所(Central Japan Commodity Exchange;C-Com)交易。
三、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一、附件二。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