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商經由國外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受託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或從事期貨轉現貨交易,所應辦理事項如說明
要旨
期貨商經由國外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受託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或從事期貨轉現貨交易,所應辦理事項如說明
主旨
期貨商經由國外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受託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或從事期貨轉現貨交易,所應辦理事項如說明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期貨商經由國外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受託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或從事期貨轉現貨交易(Exchange For Physical ,EFP) ,所應辦理事項如說明,並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遵守辦理。
說 明:一、期貨商經由 GLOBEX 、ACCESS、e-cbot 等電腦交易系統受託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或從事 EFP 交易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貨商受託經由前揭電腦交易系統從事交易時,買賣委託書免為加註「GLOBEX」、「ACCESS」、「e-bcot」等戳記,惟仍應於買賣報告書上標明所透過之電腦交易系統。受託項目限於經本會公告之期貨交易種類,並應遵守相關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定。
(二)從事 EFP 交易,應透過領有合法證照之本國及外國期貨商按各已公告開放國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則為之。
(三)期貨商受託從事 EFP 交易,與一般例行期貨交易相同,均應填寫買賣委託書,載明受託內容。
(四)期貨商受託從事 EFP 交易成立後,應透過國外期貨交易所之結算所完成結算,再將結果記載於報表。國外期貨商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申報交易量月報表時,應同時申報以 EFP 方式成交之交易量。
(五)期貨商承作 EFP 交易及透過國外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交易,應配合修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加強內部控制暨稽核作業。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5 年 6 月 1 日(86)台財證(五)字第 03241 號函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