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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國外期貨市場商品交易之額度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國外期貨市場商品交易之額度

主旨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國外期貨市場商品交易之額度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交易範圍,為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之國內、外期貨交易契約,惟得從事國外期貨市場商品交易之額度規範如下:

(一)從事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之國外期貨市場商品交易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之權利金,減除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金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其接受個別委託交易資金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所持有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擇權契約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金額,加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之權利金,減除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金額之合計數,國內期貨市場部分不得低於國外期貨市場部分之百分之二百。

三、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委託人所交付之交易資金及結算交割所收款項,應以新臺幣為之。另有關款項之交割結匯事宜,應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並由國內期貨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結匯。

四、期貨經理事業得從事國內外幣保證金交易全權委託業務,其資格條件、申請書件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資格條件: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滿一年,且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

(二)期貨經理事業申請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從事國內外幣保證金交易,應檢附下列相關書件,報請本會核准:

1.申請書。(如附件)

2.董事會同意申請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從事國內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之議事錄。

3.訂定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國內外幣保證金交易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應明訂作業程序及風險控管方式。

4.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三)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國內外幣保證金交易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規定辦理。

(四)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國內外幣保證金交易,如有違反外匯法令與貨幣政策之情事者,經中央銀行通知本會,本會將依實際狀況停止或暫停該期貨經理事業辦理該項業務或為適當之處置。

(五)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國內外幣保證金交易,其涉及結匯部分應由期貨經理事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結匯。

五、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一二八九八四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6.28 台財證七字第 0930128984號令自即日不予適用)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8.22 金管證七字第 0970040985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61 期24211-24214 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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