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等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要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等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主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等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