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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營期貨商之經理人配置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專營期貨商之經理人配置規定

主旨

專營期貨商之經理人配置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二十六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條、期貨商負 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七條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 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專營期貨商之經理人配置規定如下: (一)總公司應配置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資格 條件之經理人,並應就受託買賣業務(期貨經紀業務)、自行買賣 業務(期貨自營業務)及結算交割業務(期貨商本身為結算會員) 各配置經理人一名,且該經理人應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 (二)分支機構應配置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經 理人資格條件之經理人。 (三)前二款經理人,除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 項規定之情事外,應為專任。 三、兼營期貨業務者,其經理人及主管配置規定如下: (一)總公司應配置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資格 條件之經理人,另總公司依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立專 責辦理期貨業務之獨立部門,應就受託買賣業務(期貨經紀業務) 、自行買賣業務(期貨自營業務)及結算交割業務(期貨商本身為 結算會員)各配置經理人或主管一名,且該經理人或主管應具備期 貨業務員資格,惟如僅就前揭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等業 務各配置主管者,並應配置經理人一名,以督導各該主管,且該經 理人亦須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 (二)分支機構應配置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資 格條件且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之經理人,如未配置符合前揭規定之 經理人,則應配置具期貨業務員資格之主管。 (三)前二款經理人,除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四項 規定之情事外,應為專任。另兼營期貨業務之受託買賣主管,得由 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之證券商受託買賣主管兼任;兼營期貨業務之 自行買賣主管,得由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之證券商自行買賣主管兼 任。 四、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其經理人及主管配置規定如下: (一)總公司應配置經理人一名,得由證券部門經理人兼任,毋須具備期 貨商經理人及期貨業務員資格條件。 (二)總分支機構應配置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之主管,如已配置具備期貨 業務員資格之經理人負責管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者,則毋 須另行配置主管。 (三)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受託買賣經理人、主管得由具期貨業務員資格之 證券商受託買賣經理人、主管或業務員兼任,並得依證券商經營期 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接受客戶證券買賣委託 。 五、期貨商(含專營及兼營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稽 核人員配置規定如下: 期貨商(含專營及兼營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得由 證券部門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應依其規模、 業務狀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期 貨業務員資格),分支機構得不設置內部稽核,但各期貨商應於每年 底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 九條規定申報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中敘明總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人 員安排暨作業方式。 六、兼營期貨業務之總分支機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總分支 機構配置經理人者,該經理人依期貨交易法暨相關法規負有監督管理 期貨業務之責,並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 責人;兼營期貨業務之總分支機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 總分支機構配置主管者,依期貨交易法暨相關法規負監督管理期貨業 務之責。前揭經理人及主管均受期貨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所發布命令 之規範。 七、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八日(八七)台財證( 七)字第○一四五四號函、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八七)台財證(七) 字第六九○六八號函及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八八)台財證(七)字 第○○一五三號函,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7.06.08 (87)台財證(七)字第 01454 號函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7.10.08 (87)台財證(七)字第 69068 號函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8.01.14 (88)台財證(七)字第 00153 號函不予適用)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07 金管證七字第 097 00335721 號令有關期貨商(含專營及兼營者)分支機構得不 設置內部稽核部分自 98 年 1 月 1 日不再援引適用(行政 院公報 第 14 卷 128 期 20675 頁)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5.03 金管證期字第 099 00175811 號令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分支機構得不設置內部稽 核部分自 99.07.0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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