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營期貨商及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 之單位負責期貨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
要旨
專營期貨商及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 之單位負責期貨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
主旨
專營期貨商及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 之單位負責期貨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 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已上市、上櫃之專營期貨商及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金融控股公司 之期貨子公司與孫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兼營期貨業務者於九十七年五月 一日起,應依上開規定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得免設專 責獨立單位,負責期貨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並由董 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三、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人員得由內部稽核單位以外之人員兼任,惟其所 任職務不得與辦理法令遵循業務有相互衝突或牽制。 四、專營期貨商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人員應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如目前 尚未具備該資格者,至遲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 五、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期貨部門之法令遵循業務得由證券商之法令遵 循單位兼辦,法令遵循主管得不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惟辦理期貨部 門之法令遵循業務人員應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如目前尚未具備該資 格者,至遲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5.17 金管證期字第 099 0016983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91 期 12619-12 62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