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要旨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東京工業品交易所(Tokyo Commodity Exchange;TOCOM )上市之小黃金期貨交易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 1、附件 2。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