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30 條之相關書件
要旨
訂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30 條之相關書件
主旨
訂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30 條之相關書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三十條,訂定下列書件格式: (一)申請設置期貨經理事業及其分支機構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 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本國之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或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經理事 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 、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八)。 (三)外國期貨經紀商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 理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 件格式(如附件九及附件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一 日台財證七字第O九三OOOO九五六號函中有關期貨經理事業之各 式書件格式,自同日不再適用。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均含附件)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3.11 台財證七字第 0930000956 號函有關期貨經理事業之各式書件格式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 3254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