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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外國債券投資應符合之信用評等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外國債券投資應符合之信用評等

主旨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外國債券投資應符合之信用評等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外國債券投資,該債券須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並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含)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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