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要旨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事項:一、原本會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英國國際石油交易所(Int-ercontinental Petroleum Exchange;IPE )於 2005 年 10 月 25日更名為英國洲際期貨交易所(ICE Futures ),復於 2007 年 8月 30 日更名為英國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ICE Futures Europe),上市之 ICE Futures Gasoil Futures 、ICE Futures Brent CrudeFutures 、ICE Futures UK Natural Gas Futures、ICE FuturesECX CFI Futures 及 ICE WTI Crude Futures 等 5 種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 1 及附件 2。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